新浪网知名博主李悔之日前博文“《毛泽东论宪法》是伪造的吗?”引起读者的关注。李悔之说,近日有一位网友将一篇题为《毛泽东论宪法》的文章邮寄给他,此文据说是毛泽东1961年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记录。认真阅读后不禁心生疑问:这个谈话为什么不见于官方正式文献?带着疑问,于是便在“百度”和“谷歌”进行搜索,发现此文在网络之上流传甚广。有很多人相信这是真的,也有人指出这是他人伪造的。他最后还是决定予以转载,目的是希望人们对此作出反思:纵然是“伪造”,为什么“伪造”得如此逼真?同时,为什么会与六十年的现实如此吻合?而当今中国,个别组织仍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这与一直以来把宪法当“阿斗”的毛泽东是否有极深的思想渊源?!
李悔之将此文反复认真阅读后,感觉此文可能确实出自最高领袖之口,不仅因为此文的风格太像毛泽东特有的言论风格,更重要的是上述讲话中所流露出来的思想风格与公开声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的一贯思想风格和思维特征太吻合了。曾记得,大陆在1954年 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曾郑重地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指出:“通过以后,全 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然而,时过不久,最高领袖对自己主持制定的宪 法也“记不得”了,竟然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在 “文革”前夕毛泽东关于“你刘少奇有什么了不起?我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打倒你”的讲话就更是明证。一个组织的领袖,只要“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出来的国家主席打倒,宪法尊严何在?!
其实,从1954年 之后的“反右”和“文革”等残酷的阶级斗争中,人们也不难看到:本来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毛泽东以及党的面前,确实如同无用的“阿斗”!而毛泽东,更像 是“挟天子而令诸侯”的曹操,乃至是“无法无天”的“和尚”!更令人遗憾、令人痛心、令人无奈的是,时间进入二十一世纪了,当今中国,宪法的尊严,宪法在 执政党的心目中,威望并不比“阿斗”高多少!所以,这才是中国人民的悲哀所在!
《毛泽东论宪法》一文在网上流行开后,有人痛批此文不是出自毛泽东之口,而是某些“不怀好意”的“右派分子捏造的”。鉴于此,李悔之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如果此文果真出自1961年毛泽东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录,那就再简单不过,查一查那个会议的档案,再将毛泽东在那次会上的讲话原文公布出来问题就解决了;1961年到现在已是48年,恐怕早已过了规定的档案保密时间。如果毛泽东没有说过这些话,就更应当及早公布出来以正视听,这对维护党和毛泽东的形象都极有必要!
不过,笔者关心的是李悔之文中提出的问题,中国的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乃至宪法的起草与制订的主持者都“记不得”了?!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能够整死依据宪法而诞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源于毛泽东拥有高于宪法的权威。毛泽东的权威,则来自长期战争年代形成的权力与威望。说到底,宪法,就缺乏这个权威基础。
著 名学者杨小凯说,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因此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 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比如,日本宪法是二战之后美军占领日本期间帮日本起草的宪法,其经过议会各在朝在野党派及公众通过 自由媒体的长期充分辩论,再由超过三分之二公民投票通过而具备合法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不存在这种权威。
宪 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 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权威,首先在于它并没有规定在何种程序下该宪法可经由被治者以一定程序完成宪法的批准过程。因为没有这种经过公民的认可这一最 基本的程序,所以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权威。对这种没有经过被治者认可的一部宪法,如果中国人竟然尊重它,那就代表了中国人民缺乏最根本 的“宪政教养”。其次,宪法权威存在的第二个条件是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这个做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不能只代表执政者 的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宪法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 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出现过两部宪法。第一部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 1946 年12月25日经国民大会议决通过, 1947 年元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批准程序太草率,也是内战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中华民国宪法在制订的过程中,是由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并参与其中;亦即中华民国 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的程序。不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并没有获得当时中国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的同意与支持。因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就存在 问题。然而,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后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比中华民国宪法更有合法性问题的法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任 何公民批准宪法的程序。其次,中共在建政之后,甚至不断的消灭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政治势力,让所有反对共产党的势力消失,仅存在与中国共产党友好的政 党。所以,相较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并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没有获得反对势力的认可,大陆政 府也还在仍然继续消灭反对势力。另外,如果将还在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地区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之内,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得到台湾几 个主要政党,如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以及亲民党的同意与支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获得反对者同意的这个合法性条件是不存在的。
以 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美国宪法固然没有经过全民投票,但它却经过独立战争后被推 选出来的国会成员反复、充分地自由辩论;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 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这种包容少数派,包容反对 派的宪政传统,是宪法权威的基础, 它造就了美国的兴盛与发展。这种对中国人来说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宪 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应该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 人类宪政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限制王权以及反对专制独裁的历史。而宪政发展的过程,反映在现实的政治发展上,就是允许反对党的存在,必须让反对党与执政党 有公平的机会争取执政权。然而很不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竟是以成文宪法的方式,将一党专政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将一党专政明文 写在宪法之中 。这种“创新”,源自苏联,它以强调普选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否定分权制 衡,政党自由,及宪政的私人财产权基础,而将一党专政制度化。这使宪法不再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制度化工具,而使宪法成为将无限政 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工具。在东欧俄国人民纷纷放弃这种宪法时,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宪法,怎么可能有权威?!
宪 政的发展,其实也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例如在最早的宪法雏形——英国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没有代表的地方就不必缴 纳税金,如果国王想收税就必须经过纳税者的同意。大宪章也限制政府对自由民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逮捕、关押、驱赶等处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也就是说, 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被限制的一定的范围内。美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政府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却是一个实现无限政府的纲领。该宪法并未明确规范政府的权力范畴。国家可以依其需要,例如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限制人民的言论、通讯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国家也 可以依其需要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的集会,言论自由是由政府给予,因此也可被政府拿回。
宪 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权制衡。在欧美宪政制度发展健全的国 家例如美国,他们是将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互不隶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第77条说明原选举人民代表之单位可以罢免人民代表外,并无任何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具有行政权 (宪法第92条)、 立法权 (宪法第58条) 以及司法权 (宪法第128条、第129条以及第133条) 等。 也就是说,三种权力集于一身;结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并无任何宪政机构可以限制或制衡其运作。这种缺乏分权制衡的一元化宪政设计,在宪政发展的历史中是极端 危险的政府制度设计,其本质为一种民粹式的反宪政发展,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政怪兽。其肇始于法国大革命中的国民议会,结果导致在法国革命中出现专制屠杀的历 史悲剧。这一悲剧后来又在俄国重演。
缺乏分权制衡的这种设计也将导致政府中执政者的权力与责任无法区分,因此无法对执政者的执政成败进行监督。前苏联以及1949年以来的中国,不断发生的政府发动的各种政治运动、社会运动,导致数以千万生命的牺牲正是其结果。中国如不改变这种没有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仍然将为中国人民以及中国的宪政发展埋下极不稳定的定时炸弹。
很多国家的宪法,容许人民和政府用相当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阻止政教合一。美国1960年 前历届总统都是新教徒,新教一般最反对专制,美国新教徒总统在这一新教国家通过法律实现政教分离,禁止公立学校教授神学。第一届天主教总统肯尼迪上台前, 朝野各方要求他保证政教分离,将他的宗教意识形态与施政分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将政教合一制度化。这在 所有实行宪政的国家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这种制度,不可能对其它宗教意识形态公正,而这种政教合一制度化的宪法,也不可能获得被治者的广泛同意, 因此它也不可能获得权威。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也没有一个大国所必需的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类似美国参院保证各省利益可得 到平等代表的制度。美国每州在参院都有平等的两席,因此可成为人数少的州对付大州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一党专政,地方政府 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不是各地人民选举,因此也没有真正的地方自治,所以人民和各省都不会出自内心尊重宪法。
总上,中国还宪法还不具备拥有权威和尊重的条件,这正是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不尊重宪法的原因。所以,无论《毛泽东论宪法》一文的真伪,都反映出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尴尬处境与地位。
(附《毛泽东论宪法》全文如下:
世 上本无事,洋人自扰之。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中华五千年,从来没有宪法,也没见什么损失嘛!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 快。教训是深刻的嘛!可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 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 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历来不主张制定宪法的,可是,建国后,考虑到洋人国家大都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国知识分子还没有完全成为党的 驯服工具的情况、人民群众还受国民党法治思想毒害的悲惨国情,为了争取时间,改造和教育人民群众,巩固党的领导,还是要制定宪法的嘛。制定宪法,本质上就 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在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化害为利,最大限度的缩小宪法的约束,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啦,将来如果有一 天,条件成熟了,有人提议废除宪法,永远不要制定宪法,我会第一个举手的,不举手的肯定是国民党。公安机关不是汇报说国民党很难抓吗?我看,到了一定时 候,他们会自己跳出来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当 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如果没有我们党的领导,谁会 执行现在这部宪法呢?有人不是说,敌对势力最尊重宪法吗?敌对势力如果把党赶下台,头一件事肯定就是废除这部宪法,这你们能否认吗?如果党不领导宪法,党 就得下台;党下了台,宪法也就完蛋了。同志们,你们说,党不领导宪法能行吗?如果哪个人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那我们也只好说:这个人比工农群众还无 知,需要到广阔天地接受工农群众的再教育、再改造!
我 们的党,好比诸葛亮,对于“宪法”这个阿斗,是怀有极其复杂的感情啊!不公开承认阿斗的领导地位是不好的,是无法向人民群众交代的;如果不把阿斗当摆设, 也是不好的,是无法让党随意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的,也是迟早要被司马懿抓去砍头的。所以,我考虑再三,决定在全国所有学校取消宪法课,开设政治课,让全国 人民明白,第一,阿斗还是有的,诸葛亮也受他的领导,不会胡作非为的,放心好啦;第二,诸葛亮是最厉害的,是会呼风唤雨、撒豆成兵的;不听他的话,后果会 非常严重的,严重到比地球爆炸还可怕!)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